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該法第78條第4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協調員的職責是“協助交通警察維持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和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這裏的“通知”壹詞已經擴展為“張貼通知的權利”——在違章車輛上張貼“通知表”也被視為“通知”。
擴展數據:
無規定臨時停車主要是指駕駛人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行為,包括:
1,向前方向停在道路左側,駕駛人不離開車輛。
2.在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和路段停車。
3.在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
4、公交車、有軌電車停在站點外。
5、夜間臨時停車,不開示寬燈。有上述行為者罰款五元,記兩分。
百度百科-違章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