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局立案需要用人單位按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或者勞動者的舉報電話、投訴郵箱提交的投訴信等。,並對用人單位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律客觀性: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四條實行日常巡查、審查用人單位按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方式。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查處的,應當及時立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