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消費者銷售商品、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其他個人不得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外:自然人出租或出售不動產且承租人和買受人不是自然人的除外。)
二。與出口、免稅和不征稅有關的項目(4項):
1.免征增值稅的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農產品除外)。
2.享受增值稅退(免)稅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不征收增值稅的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出口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特別說明:除特殊地區進口的水電外,出口企業及其他單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商業企業相關項目(2項):
1.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配件)、化妝品等消費品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4]136號)
2.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各種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發[2006]156號)
四。與差額納稅相關的項目(項目12):
1.經紀代理服務,銷售額為扣除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余額。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2)
2.試點納稅人為有形動產提供融資售後租回服務,向承租人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2)
3.旅遊服務,可以選擇銷售額作為扣除旅遊服務購買方支付給其他旅遊公司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差旅費後的余額。向旅遊服務購買者收取和支付的上述費用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是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2)
4.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納稅人可以選擇差額納稅。取得的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後的總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繳納差額稅的納稅人,應當向用工單位收取支付被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65 438+06]47號)
5.保安服務包括住宅保安、特種保安、保安系統監控、武裝押運服務和其他保安服務。納稅人提供安全防護服務,按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財稅[2016]68號)
6.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代客戶支付給客戶單位職工的工資和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從委托方收取並代其支付的工資、代理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普通發票。(財稅[2065 438+06]47號)
7.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成員單位通過短信公眾服務號接受對公益組織的捐贈,銷售金額為其獲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扣除向公益組織支付的捐贈。其接受的捐贈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9號)
8.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扣除向服務對象收取的簽證費和認證費並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服務對象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第69號2016)
9.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銷售額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支付。向委托方收取並代其支付的款項,可以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第69號2016)
10.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和直屬單位在國內進行考試。對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提供的教育輔助服務,將取得的考試費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後的余額視為銷售額,對收取並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壹代扣代繳增值稅。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對向境外單位收取和支付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第69號2016)
11.金融商品轉讓,以銷售價格扣除進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2)
12.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提供國內機票代理服務,向客戶收取並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機構的國內機票凈額結算及相關費用扣除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機構應向買方開具旅行行程單或取得的所有價外費用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總局公告第42號2018)
動詞 (verb的縮寫)與特定商品銷售相關的項目(5個項目):
1.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3%減2%簡易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方法按3%減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不得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3.納稅人銷售舊貨不得自行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90號)
4.壹般納稅人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使用的人血,可按照簡易方法按照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國稅函〔2009〕456號)
5.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支行、儲蓄所銷售實物黃金時,應向購買者開具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監制的普通發票,不得開具銀行制作的專業金融發票。(國稅發[2005]178號)
六、營改增試點前的業務(2項):
1.已在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營業稅且未開具發票的納稅人,201,2016年5月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局公告23號2016)
2.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征收並已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預繳營業稅的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開具營業稅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告編號總局18、2016)
七、管理不規範(2分):
1.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
2.未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按照銷售額按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也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財稅[201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