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的決定的;(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六)離職、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絕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接受審計的;(七)無故曠工或因公外出、休假期滿,造成不良影響的;(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