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幹擾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或者對無線電臺(站)的正常運行造成有害幹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