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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次離婚協議後,我可以不接他的電話和短信嗎?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既然法院沒有判決雙方離婚,那麽雙方仍然屬於合法夫妻。那麽,既然是合法夫妻,雙方就應該履行家庭義務。但就本案而言,當事人接對方電話還是回復對方短信,屬於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範圍。因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壹方不得對另壹方加以限制和幹涉。

其次,本案當事人應當註意,如果雙方都有子女,則必須履行撫養義務,否則將涉嫌遺棄子女罪。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當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傷害嬰兒的行為。

再次,當事人不接電話和短信的行為可能涉嫌遺棄家庭成員罪。如果將來雙方再次離婚,那麽另壹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壹)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