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薪留職,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有限的時間內停薪留職並保持其員工身份。雙方約定的內容包括:
(1)停薪留職時間;
(2)同時計算長度;
(3)是否繼續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四)違約責任。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二、停薪留職需要註意什麽?
1.職工經企業批準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可由原企業作為工資儲備;
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予支持;
3.經批準停薪留職的員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研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職工和受益單位賠償;
4.經批準停薪留職的員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工具設備,特別是精密儀器。壹經發現,由原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5.對被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幫助安排其家庭成員的住房、子女上學等生活,不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