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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發辭職信有效嗎?

用郵件、微信、短信辭職有效嗎?是法律要求的書面形式嗎?

張莉在壹家照明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合同約定的時間為2065年8月1日至2065年8月1日。

2017年9月至18年10月,張莉因病住院,雙方就休假問題溝通未果,照明公司於10年10月20日停止為張莉購買社保。

2065 438+07 10 10月25日,張莉在微信上給老板發了壹條辭職信息。當天,照明公司向張莉匯款,支付9月份和10個月的工資。

張莉認為照明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提出勞動仲裁,要求照明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後來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

照明老板

張莉未來曠工兩個月,本可以終止與他的勞動關系。但考慮到他的身體狀況,沒有辭退,而是按照兩個月的基本工資標準給他轉崗。這份辭呈是張莉本人通過信息渠道提出的。

消息不是我發的,是我媽發到我手機上的。我不知道,也沒有寫下來。

張儷

法院判決

南京高淳法院審理查明,張莉因病住院需要休息,照明公司於2017年10月20日單方面停止為張莉購買社保,以張莉休假是否違反勞動紀律為前提,表示有意解除勞動合同,未解除勞動關系。

2017 10 25、張莉通過微信給燈飾店發了辭職信,後來說辭職信息是她媽媽在張莉手機上發的,她並不知情,但沒有提供確鑿的證據。盡管短信是她母親發的,但張莉在發出辭職短信後,並沒有對燈具店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她的行為被視為默認和基於。

鑒於雙方均表示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照明公司應按張莉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第二款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息、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

所以員工通過郵件、微信、短信的辭職都是書面形式。

對於員工來說,基於電子數據即時傳輸的特點,通過郵件、微信、短信等方式提出辭職前,需要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