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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是否要為自己的口頭承諾負責?

1.銷售人員是否要為自己的口頭承諾負責?

1.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如下:

(1)口頭邀請承諾完全有效,法律也承認口頭合同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規定;

(2)口頭承諾有記錄有效。錄音屬於視聽資料,經查證屬實的證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法律明確規定合同形式為必備合同,即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僅作口頭表示,未簽訂必備書面合同的,視為未達成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35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二,承諾具有法律效力的要件是什麽?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到達要約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

4.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已經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要求承諾必須清晰明確;

5、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