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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法律分析: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包括提起訴訟(起訴)、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要求(權利人直接表示要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原因不同於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都是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意誌進行的行為。書面材料,如通知、律師函、對方同意分期付款的承諾、證人證言、電話錄音、短信(後三方應盡量有其他佐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訴訟時效中斷的,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終止時起重新計算:

(壹)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