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零二條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前提前宣布宣判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
第三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申請書面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提供。
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單位或者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登記機關。如果被告是外國人,並且在中國有居住地的,應當送達居住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