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間問題,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壹。有的規定是受傷之日起六個月,有的是三個月,有的是1年,有的甚至更長。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和確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終結後,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或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期超過期限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查、鑒定和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員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後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應當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委托他人進行檢驗、鑒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備案。
擴展數據:
傷殘鑒定標準由國家確定,再由地方實施,以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殘疾的種類也很多,各種殘疾都要對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的傷殘鑒定標準主要包括:
輕傷鑒定標準、重傷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工傷職工傷殘程度鑒定、職業病等。
評估標準
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公安部7月25日頒布1997,10月25日實施65438+1);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1990年6月20日頒布,1990年7月10日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最高檢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法1990年3月29日頒布,1990年7月10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衛生部2002年7月31發布,2002年9月1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 15499-1995)
7.《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致殘或患病程度鑒定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4月5日頒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頒布,2014 10實施);
10.《人體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起實施);
11.《軍人殘疾等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估標準(試行)》(中國殘聯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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