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口頭告知;作出處罰決定,填寫《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執行罰款決定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證明書》,並當場交付當事人。
交通管理不能處理的12123:
(1)對交通違法記錄有異議的。
②駕駛員不具備處理綁定車輛違法記錄的資格。
(3)駕駛人通過自助方式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可得12分及以上。
(四)駕駛人或者被束縛的機動車屬於重點記錄和限制處理的。
(5)交通違法記錄不在自助平臺和終端傳輸範圍內或無法通過自助平臺和終端處理。
⑥其他不允許自助處理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