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傳喚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未被拘留,但確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到案接受壹系列可以稱之為強制措施的詢問和措施,根據當事人是否被公安機關拘留,是否有重大犯罪嫌疑等法定情形。傳喚不等同於抓人,而是對不需要逮捕、逮捕、拘留的嫌疑人的壹系列訊問,可以送到當地公安機關,也可以送到他們家裏。但是,應當準備出示證明有關公安部門或者人民檢察院有利於傳喚有關犯罪嫌疑人質證的文件。同時,拘留嫌疑人不能超過十二小時。但是前提是公安機關可以傳喚或者拘留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沒有正當理由,犯罪嫌疑人不出庭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也就是說不能以其他方式拘留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