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離婚訴訟的提起到離婚判決書的生效,有三個必經階段。
1,第壹階段: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
(二)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三)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否則,退回原告的文件和材料,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防禦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二)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被告在十五日內未作出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
被告因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
3.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這壹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步驟:
(1)起草起訴書;
(二)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當事人發送傳票;
(7)庭審:雙方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壹般情況下,離婚雙方必須到庭,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