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和審計法都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因此,審計監督權只能由上述法定審計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壹權力。否則就不符合法定的資質要求,也就是越權違法,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開展審計監督活動。
(1)審計機關必須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開展審計活動。審計監督的職責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審計機關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同時,法律明確劃分了各級審計機關之間的審計管轄範圍,審計機關只能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開展審計活動。除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外,審計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隨意委托他人履行職責。
(2)審計機關必須按照法定權限開展具體的審計活動。我國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的職權,具體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檢查和處罰。在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的具體行為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符合法定權限要求。
(3)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必須遵守法定的審計程序。審計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確定的步驟、時間和形式要求開展審計活動。如果審計提前3天進行,應在審計通知書中送達被審計單位;審計組按照法定方法調查取證;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寫出審計報告,並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反映審計結果,交付被審計單位。
(四)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法進行審計活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審計機關必須依法做出審計結果。
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審計機關應當依據相應的法律規定或者標準作出審計評價;審計機關處理和處罰違法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定性準確,處理和處罰正確、適當。
4.審計糾紛必須通過法律途徑和方式解決。
對於審計爭議,法律提供了三種解決方式和途徑:
(1)向上壹級審計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通過行政復議解決審計爭議;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行政訴訟解決爭議;
(3)向有關部門投訴,通過處理投訴解決審計爭議。
在解決審計爭議過程中,審計機關必須維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請復議、起訴和申訴的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