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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被公安機關控制使用如何追回?

法律分析:使用公安機關控制的手機號涉及違法犯罪行為,公民應配合調查。進行調查時,應當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和收集證據,並進行審查核實。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調查行政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收集、審查、核實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需要調查的案件事實包括:

違法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二)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是否為違法嫌疑人所為;

(四)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況;

(五)犯罪嫌疑人無法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行政處罰的;

(六)與本案有關的其他事實。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時,應當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第四十條在調查取證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表明執法身份。

第四十壹條對查獲或者到場的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物品、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物品等違禁品或者危險品的,應當立即扣押;對違法嫌疑人攜帶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保管和返還。安全檢查不需要檢查證書。

前款規定的扣押適用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本章第七節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辦理行政案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查封、扣押、臨時查封、封存、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等強制措施;

(二)對違法嫌疑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三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應當依法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邀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制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當場告知公安機關、實施強制措施的理由、場所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強制措施實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告知;身份不明,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通知的。,可能不會通知。詢問筆錄應當註明告知或者告知家屬或者未告知家屬的原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檢查中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制作檢查筆錄,不制作現場筆錄。

第四十四條情況緊急,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依法報告所屬公安機關負責人,並辦理批準手續。當場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返回單位後立即報告,並辦理批準手續。公安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