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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引導和倡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良好社會風尚,促進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弘揚崇尚智慧、開放包容、創先爭優、和諧有序的蘇州精神,全面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建設全國文明模範城市。第四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文明行為促進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鼓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要建立黨委統壹領導、政府主導推動、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評估制度,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六條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推進文明行為,完善工作體制和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市、縣級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壹)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組織實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評,監督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施;

(三)推進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

(四)定期組織文明指數測評;

(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文明行為規範等宣傳和工作經驗交流活動;

(六)處理有關文明行為宣傳的建議和投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教育、互聯網信息管理、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宣傳的相關工作,開展文明社區、文明村創建活動,推動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公職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和公眾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八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和處理工作機制,通過政府服務熱線12345受理不文明行為投訴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文明行為的宣傳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勸阻不文明行為,不聽勸阻者可向12345政府服務熱線或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公眾對不文明行為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作出的合法記錄,可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參考。第二章文明行為規範第九條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積極參加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演奏、演奏和使用國歌。第十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工作、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抵制不文明行為,維護公序良俗。第十壹條支持和鼓勵下列文明行為的實踐:

(1)見義勇為;

(二)參與扶貧助殘、心理關懷、教學相長、搶險救災、生態環境保護、賽時服務、醫療救護、交通疏導、治安防範、社區服務等公益活動。

(三)參加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和遺體;

(四)參加法治宣傳和法律援助活動;

(五)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等文化遺產的宣傳和保護活動;

(六)其他需要支持和鼓勵的文明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