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程序的第壹步是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包括:起訴書及其復印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導致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和子女基本情況及撫養情況的證明。(離婚起訴書的標準格式)
二、法庭審判階段
這是法院最重要的離婚程序。
1.立案。如果法院收到起訴狀後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妳的配偶。您的配偶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天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法院在聽取離婚材料後,不會立即進行審理,而是在開庭前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將開庭審理。
3.法庭審判。庭審中,具體流程如下:開庭前,書記員會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是否回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及其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閱讀審訊記錄。之後法庭辯論開始,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第三,法院判決
最後根據庭審情況,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進行宣判。不服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