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而沒有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後再進行鉛爐試驗,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鏈條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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