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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後多久可以申請強制離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上沒有強制離婚的概念,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制度。所以離婚是自願的,不存在強迫離婚。如果雙方自願離婚,可以簽署離婚協議,直接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但是,如果壹方提出離婚,另壹方堅持不同意離婚,則需要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夫妻分居滿兩年時,提出離婚的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仍然要先進行調解,詢問提出離婚的壹方是否有可能放棄離婚的念頭,繼續維持婚姻關系。調解後提出離婚的壹方仍堅持離婚的,人民法院將判決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31條:自願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實願意並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時,將頒發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不得提出離婚。

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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