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不服,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罰決定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相應記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條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決,以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