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被解雇的人可以得到失業救濟金。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未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員工離職時可要求申領失業救濟金。單位應在員工離職後15日內向社保局提交相關資料,員工應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憑證件申領失業救濟金。
關於妳咨詢的勞動合同糾紛,如果和單位有勞動爭議,建議妳先和單位協商。
在協商過程中註意收集相關證據,如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證明工資水平的證據等。
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