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九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違法行為記錄後五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進行復核並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處罰違法行為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