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司法處罰
基本事實
申請人鮑某(女)與被申請人洪某原是情侶關系並同居。洪某在因瑣事引發的糾紛中毆打鮑某,導致鮑某頭皮裂傷、血腫。包提出分手,搬出共同住所。分手後,洪某仍通過打電話、發微信、留在包某住處等方式對其進行騷擾。包忍無可忍,報了警。民警對洪進行了批評教育。包某擔心洪某繼續實施家暴,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洪某在接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無視禁令,繼續通過打電話、發短信、發微信等方式騷擾鮑某,威脅鮑某繼續與其交往。在此期間,發送了300多條信息。
裁判結果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洪某處以罰款1000元,拘留15日。
典型意義
本案是針對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進行司法處罰的典型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典型意義:
壹是通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依法保護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權利,體現了法治的應有之義。中國有幾千年“法不出門”的歷史傳統,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和進步,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家庭成員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可以認定為虛構的家庭成員。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依法懲處公然不服從法院裁判文書的行為,體現了遵紀守法的底線。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只是壹紙文書,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判文書,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公然不服從法院裁判文書,已經觸及司法底線,必須嚴懲。
第三,通過嚴懲家暴,對施暴者有震懾作用,促進了社會文明的價值取向。“法不出門”已經成為歷史,反對家暴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通過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加害人進行懲罰,使反家暴不再停留在發布相關禁令的司法層面,震懾加害人,促進全社會反家暴形勢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