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按照這個說法,妳第壹次看病應該在12個月內,延期不得超過12個月,也就是最多2年內。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待遇期限最長為六個月。這個規定準確嗎?
壹旦站不住腳,工會就會起訴。
如果員工說他還沒有康復,公司必須出具壹份(終止工傷通知)通知員工該員工是否已經康復。妳無法確定員工是否已經康復。妳的依據是“經醫院專家確認,該員工未達到簽訂工傷延長治療期的範圍,未申請延長治療”。如果沒有這樣的依據,朝廷領導就會怪罪於妳。
話說回來,這家公司的員工在工作中受傷並不容易,單位應該對他們給予適當的照顧,因此在處理此事時有必要保持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