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盜取信用卡及其密碼,在ATM機上安裝吞卡器攔截真卡,窺視密碼,取得他人信用卡後在銀行櫃臺或ATM機提取現金,或在特約商戶刷卡消費;
2.竊取信用卡信息和密碼,通過電話、短信等詐騙手段獲取持卡人被竊取的信用卡信息金額;
3.拾得或盜用他人信用卡,冒充持卡人,掛失、註銷或更改密碼,伺機盜取或竊取卡內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