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晚上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壹類生活區晚上50分貝以上,壹類生活區晚上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二、噪音的定義標準是什麽?
噪聲的定義如下:
1,“特殊居住區”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45分貝,夜間為35分貝;
2、“居民、文教區”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3.“壹類混合區”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
4.“二級混合區”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
5.“工業集中區”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65分貝,夜間為55分貝;
6、“交通幹線兩側”環境噪聲標準值白天為70分貝,夜間為55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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