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工資必須按約定日期每月支付,通常為每月10。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
公務員是依法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他們的工資按照具體規定支付,以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