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訓誡,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壹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六條,負責家庭暴力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