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邊境地區人員必須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我國風俗習慣,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第二章入境第七條允許越南邊境地區人員進入本自治區邊境地區探親訪友、就醫、從事合法商品交易、參加民族傳統節日和社會活動。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入境。第八條越南邊境地區人員進入本自治區邊境地區,必須持有本國主管機關簽發的中越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經雙方指定的出入境口岸和通道(含便道)出入境;前往自治區邊境地區以外地區的人員,應當向自治區邊境縣(市)公安局提出申請,並獲準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許可證》;如果妳去目的地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妳必須同時申請旅行證件;前往自治區以外地區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護照和簽證。第九條非邊境地區人員的越南公民和第三國人員進入或者途經本自治區邊境地區前往其他地區的,應當持有效護照和簽證從中方指定的口岸出入境;任何人在出入境後需要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必須向縣(市)公安局申請旅行證件。第三章居留第十條進入本自治區邊境地區探親訪友、就醫、從事合法商品交易的越南邊境地區人員,當日不能出境的,按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後,可以在本自治區居留;如需停留壹個月以上,須在入境後三日內向當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辦理《廣西壯族自治區邊境地區外國人臨時居留證》。
申請暫住證時,必須回答相關詢問並辦理以下手續:
提交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證;
(二)提供與暫住地相應的自治區邊境地區主管部門同意就醫和從事合法商品交易等理由的證明;
(3)填寫暫住申請表並提交兩張近期兩寸免冠照片。第十壹條持有暫住證的人員只能在本縣(市)居住。出境時,妳應該把暫住證交給發證機關。第十二條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居留的,應當在期滿前三日內向原發證公安機關申請延期。暫住證可以延期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個月。第十三條越南邊境人員在自治區停留時,必須履行下列住宿登記手續:
(壹)住在城鎮親屬家中的人員,應當在到達後24小時內,持住宿人的戶口本向當地派出所申報,提交本規定涉及的有效證件,並填寫《外國人臨時住宿登記表》。
(二)在城鎮賓館、招待所住宿的,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宿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三)居住在農村親屬家中的,在到達後72小時內,留宿人或本人應向當地派出所或鄉鎮政府戶籍室報告並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
(4)在臨時或移動住宿工具(如帳篷、攤位、施工帳篷等)中住宿。、住宿者或為住宿者提供住宿場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住宿,並按本條第(壹)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五)變更住宿地點的,仍按上述規定辦理住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