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份額協議
甲方:?,是下列房屋的共有人,占%的產權。
乙方是以下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
丙方是以下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產權。
甲、乙、丙三方為該房屋的共有人。為維護友好的共有關系,根據《物權法》,經各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有協議,並共同遵守。
壹。壹般原則
1.1.共有房屋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共同債權,承擔共同債務;在共有人的內部關系中,共有人按照其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按份共有人償還債務超過其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1.2.任何產權人都可以就共有房屋的相關事宜發出要約邀請,但如果訂立合同,則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含本數,下同)同意才能簽署和執行。
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使有不同意見的業主也應根據絕大多數業主的意見協助執行。如果持有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合作和協助,他們應當向其他業主賠償他們可以預期的最佳利益。
在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即使有不同意見的業主也應根據絕大多數業主的意見協助執行。如果持有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合作和協助,他們應當向其他業主賠償他們可以預期的最佳利益。
1.3.共有房屋的管理費用及其他負擔按各產權人份額承擔。
二、關於管理事務的執行者
2.1.各方壹致推薦方為該房屋共同事務管理的執行人,並根據協議和誠實信用原則負責該房屋的日常管理。
2.2.管理執行人為共同利益發生的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產權份額承擔。
管理人應向所有業主提供相應的票據和賬戶記錄。
2.3.房屋聯合辦公產生的材料原件由管理執行人保管,管理執行人向其他產權人提供復印件。
2.4、關於共有房屋的事項需由全體產權人討論決定,壹般情況下由管理執行人負責召集,並負責書面記錄。
2.5.管理執行人的報酬由全體產權人討論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後實施。
2.6.管理執行人以管理執行人的名義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該賬戶是房屋所有收入(包括租金、押金、房款、民事賠償等)的專用賬戶。).
第三,關於房屋租賃
3.1.經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全體共有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如果持有不同意見的業主拒絕合作和協助,他們應該補償其他物業業主他們可以預期的最大利益,包括他們在正常履行租賃合同下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
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反對,全體業主不得簽訂租賃合同。不同意見的業主堅持簽字執行的,由此獲得的利益仍歸全體業主所有,其他業主有預期損失的,上述不同意見的業主仍應賠償。
3.1.租賃合同的押金、租金和其他收益由租戶直接存入專用賬戶,或由管理執行人收取並存入專用賬戶。
3.3存入專用賬戶的保證金不得分配。
3.4.存入專用賬戶的租金由管理執行人在2日內轉賬,各產權人應得份額轉入各產權人預留的銀行賬戶。
屬於管理執行人的份額也應轉出,以確保專用賬戶中的資金屬於共享份額的所有所有者的狀態。
第四,關於房屋的占有和使用
4.1.如果房屋未出租,則應保持空置狀態。
4.2.部分共有人要求占用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並按照市場價格按份額比例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租金。未經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的,應當按照份額以市場價的兩倍賠償其他共有人的侵權損失。
動詞 (verb的縮寫)論產權份額的轉讓
5.1.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產權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從而保持良好的共有關系。
所謂同等條件是指同時具備以下三個交易條件:1,價格相同;2.相同的稅負方法;3.可以在幾天內付清所有款項的付款方式。
5.2.共有人以股份方式轉讓其產權份額的,本協議為股份轉讓的附件,受讓方必須無條件接受並簽署本協議,否則轉讓方不得轉讓。轉讓人堅持轉讓,造成其他產權人糾紛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3.共有人按份轉讓產權份額的,應當以電子郵件、電話短信、快遞郵件等可以接收的方式通知其他共有人。轉讓方應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書面答復的,視為放棄購買權。
5.4.兩個以上(含兩個)業主主張優先購買權的,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參照以下方式協商:
1,聯合轉讓,轉讓比例自行約定;
2.通過抽簽決定壹方行使優先權,其他人退出;
3.通過投標決定壹方行使優先權,出價最高者獲勝,其余者退出;
4.其他操作和達成協議的方式。
如果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不能在10天內向轉讓人提供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壹致書面意見,轉讓人有權決定將其全部或部分份額轉讓給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業主之壹,而無需通知其他業主。
六、關於生產的劃分和分析
6.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要求分割(生產分析)。
6.2.要求分割的業主應當以合理的方式書面通知其他業主。其他產權人不願分割的,應當在30日內與分割請求人協商,領取分割請求人的財產份額。
如果各方能夠在30日內就受讓方的產權份額達成書面協議,則股份轉讓意見將得到執行,分割分析程序將終止。
如果雙方未能在30天內就分割索賠人的產權份額轉讓達成書面協議,分割生產分析程序將繼續進行。
6.3.劃分和生產分析程序按以下方式進行:(可同時選擇和進行)
1.委托房地產代理機構發布要約並發出出售房屋的邀請。買賣合同的簽訂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2、經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決定保留拍賣底價,與拍賣機構簽訂拍賣協議,並委托拍賣機構發布拍賣公告進行公開拍賣。
6.4.自分割請求人書面通知其他財產所有人請求分割之日起日內,經前條所述分割分析程序後仍無法處理該房屋的,分割請求人有權提起分割分析訴訟,請求法院拍賣該房屋並分割拍賣所得。
6.5.全體業主按其產權份額承擔析產、分割產生的合理費用,包括:中介傭金、拍賣公司手續費、法院訴訟費、評估費、執行費(執行程序評估費、拍賣費)等。
七、關於通知
7.1.各業主的有效書面通知如下:
甲方:
手機號碼:
電子郵件:
郵寄快遞地址:
乙方:
手機號碼:
電子郵件:
郵寄快遞地址:
在向上述任何地址(號碼)發送通知後的第二天,另壹方應被視為已收到通知。
上述地址(門牌)如有變更,應當書面通知其他產權人。
八。其他人
8.1.本協議壹式兩份,經各方簽字後生效,並共同執行。
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房產份額協議。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2-24。目前的購房政策請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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