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貶低他人人格、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受害方仍可報警追究其誹謗他人的違法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受害方可以就對方誹謗侵害自己名譽的客觀事實請求損害賠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同時要求在合理範圍內賠償損失。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給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b、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E.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偷窺、偷拍、偷聽或傳播他人隱私。
3.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4.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5.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A.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
B.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C.人格尊嚴和個人自由的權利。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