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依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並協助受害人就醫和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告誡書應當包括施暴者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以及禁止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