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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作為證據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短信作為證據的有效期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中法院通知的舉證期限來確定,不會受妳舉證載體的影響。短信作為證據和其他證據,在時效上沒有特殊性。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要求妳在半個月內交出所有證據,妳只能在這半個月內向法院舉證。當然妳有困難可以向法院要求延期,但是這個期限不會因為妳短信舉證而縮短,也不會因為妳書證而拉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確定當事人在開庭前準備階段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人民法院應當規定舉證期限,第壹審普通程序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第二審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申請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或者補正證據來源和形式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確定舉證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