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目的:
1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
2.加強和規範打擊有組織犯罪的工作;
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反有組織犯罪法》界定了有組織犯罪和惡勢力組織的概念,可以用法律進行懲罰和預防,界定了利用互聯網實施有組織犯罪和“軟暴力”的性質,讓這些惡勢力再也無處藏身。
(1)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的犯罪,而不是其他組織(如恐怖組織)的犯罪。
(二)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聚集在壹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3)“軟暴力”:有組織的騷擾、糾纏、鬧事、聚眾造勢等。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影響,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的。
《反有組織犯罪法》的意義:“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是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經驗,加強制度建設,確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制度化的重要舉措。”《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的出臺,對於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擊有組織犯罪法》第三條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機制和有組織犯罪防控體系。
第四條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堅持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專項治理與系統治理相結合、反腐敗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標本兼治。
第五條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護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做好反有組織犯罪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動員和依靠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共同開展打擊有組織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