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八月二十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監察員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三章監事的條件和選任
第四章監事的任免
第五章監事管理
第六章監事的考核和獎勵
第七章對監事的監督和處罰
第八章監事的職業保障
第九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監事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監事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監事的合法權益,促進高素質專業化監事隊伍建設,促進監事工作規範化、法制化,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事的管理和監督,應當堅持中國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增強監事的使命感、責任感和榮譽感,建設壹支忠誠幹凈擔當的監事隊伍。
第三條監察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壹)各級監事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二)各級監事會機構中的監事;
(三)各級監察委員會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及其管轄的行政區域的監察人員和監察專員;
(四)依法行使監督權的其他監督機構的監事。
各級監事會對國有企業中依法行使監督權的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監事和其他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監事應當忠誠堅定,勇於負責,清正廉潔,以身作則,嚴格自律,作風優良,拒腐防變。
第五條監督員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事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堅持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要集體研究。
第七條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監察人員的監督制度和機制,確保權力受到嚴格制約。
監督員要自覺接受組織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監事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二章監察員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九條監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
(二)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三)依法對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四)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監督事項提出處理意見;
(五)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監察員負責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事項。
第十條監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自覺堅持中國的領導,嚴格執行中國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
(2)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秉公執法,勇於承擔責任和監督,堅決同腐敗作鬥爭;
(四)依法保護監督對象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監管秘密,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嚴格遵守紀律、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覺接受監督;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壹條監察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履行監察員職責應當具備的權力和工作條件;
(二)履行監事職責時應當享受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財產和住宅安全受法律保護;
(四)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監事的條件和選任
第十二條監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忠於憲法,堅持中國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廉潔作風;
(四)熟悉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置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法施行前不具備前項第六款所定學歷之監察人,應接受訓練及考核,其具體辦法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定之。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監事: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2)中國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
(三)被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5)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無配偶但子女全部移居國(境)外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監事的選任應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先、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註重工作實績的原則。
第十五條監事應當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從符合監事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第十六條聘請監事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
第十七條監事會可以根據監督工作的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其他機關、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中選派合格人員擔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察委員會可以根據監察工作的需要,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從事與監察機關職責有關的職業或者教學、研究的人員中,選聘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監察人員。
第四章監事的任免
第十九條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委員長和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和NPC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主任和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其他監事的任免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監察員就職時,應當依法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壹條監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聘:
(壹)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2)職務變動時無需保留監事職務;
(3)退休;
(四)依法辭職或者被辭退;
(五)因違紀違法被調離或開除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監察員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機構的成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執業律師、仲裁員、公證員。
監事需要兼職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批準,但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二十三條監事擔任設區的縣級和市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地域回避。
第二十四條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監事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監事會的董事、副董事、委員、上述人員及其他監事。
(二)監事會同壹部門的監事;
(三)同壹認可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監管機構的監事;
(四)上下級監察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第五章監事管理
第二十五條督察員的職級分為十三級,分別為總督察、壹級副督察長、二級副督察長、壹級高級督察長、二級高級督察長、三級高級督察長、四級督察長、二級督察長、三級督察長、四級督察長、五級督察長、六級督察長。
第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是首席監察員。
第二十七條監事的級別根據其職務等級、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工作業績和工作年限確定。
督察級軍官的晉升采取常規晉升和選擇性晉升相結合的方式。特別優秀或有特殊貢獻者,可提前晉升。
第二十八條監事的設置、確定和晉升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新監事應當實行崗前培訓制度。
第三十條監事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
培訓要突出政治機關特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提高專業能力。
督學的培訓是督學考核和職務、職級晉升的依據之壹。
第三十壹條監事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監事培訓任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監督學科建設,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監督專業或者課程,培養德才兼備的高素質監督後備人才,提高監督人員的業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監事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交流任職。
第三十四條檢查員申請辭職,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按照管理權限批準後,按照規定程序免去其職務。
第三十五條監事應當依法解聘,並按照規定程序免去其職務。
監事的解聘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決定。免職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免職的監事,並說明決定的理由和依據。
第六章監事的考核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對監事的考核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平時考核、專項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三十七條監事的考核以管理權限為依據,以政治素質、工作業績和廉潔自律為重點,對監事的德、能、勤、績、廉進行綜合考核。
第三十八條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監事職級和薪酬以及監事獎懲、免職、降職、解聘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年度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監事本人。如果檢查員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復審。
第四十條對在監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監督員和監督員集體,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壹條監事有下列表現之壹的,應當給予獎勵:
(壹)履行監管職責,成績顯著的;
(二)在查處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
(三)提出有價值的監管建議,對防範和消除重大風險有明顯效果的;
(四)在研究監管理論、總結監管實踐經驗方面成績突出,對監管工作有指導作用的;
(五)有其他成就的。
監事的獎勵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對監事的監督和處罰
第四十二條監察機關應當規範工作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加強對監察人員履職守法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監事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任何人不得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四條監察機關對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移送的監察人員違紀違法履職問題線索,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監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從各方面代表中聘請特約監事和其他監督人員,對監督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提出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監事不得對案件進行查詢、提問或者說情。對於上述行為,辦理監督事項的監督員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相關信息應當登記備案。
未經批準,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不得與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接觸或交往。對於上述行為,了解情況的主管應及時向上級報告。相關信息應當登記備案。
第四十七條監察人員辦理監察事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監察對象、檢察官、控告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沒有主動申請回避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決定回避:
(壹)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控告人的近親屬的;
(二)在本案中擔任過證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所辦理的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監察事項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監事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知悉監督事項的範圍和時間,不得私自保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或者攜帶涉及的問題線索和信息,嚴禁泄露監督工作秘密。
離任後,監事應當遵守保密期限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第四十九條監事離任後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督司法工作相關且可能有利益沖突的職業。
監察人員離任後,不得擔任原監察機關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辯護的除外。
監事被解聘後,除由監護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代為訴訟或者辯護外,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五十條監事應當遵守規範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有關規定。違反規定的,予以處理。
第五十壹條監事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監事任職的監察機關擔任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也不得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第五十二條監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腐敗和賄賂;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管職責,未發現應當發現的問題,或者對發現的問題不報告、不處置,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經批準、授權處置線索,發現重大案件隱瞞不報,或者私自留存、處理涉案材料的;
(四)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幹預調查,借案件謀取私利的;
(五)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和舉報人信息的;
(六)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故意毀滅證據和案件材料的;
(七)對被調查人、涉案人員刑訊逼供或者侮辱、毆打、辱罵、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八)違反規定采取調查措施或者處置涉案財物的;
(九)違反安全事故處理規定,或者在安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處置不當的;
(10)其他職務違法犯罪行為。
監事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影響監事隊伍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十三條稽察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已被立案審查、調查、追究,不適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暫停履行職責。
第五十四條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監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實行終身責任追究或責任追究。
監管人員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或者辦案嚴重失誤的,應當追究責任成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監事的職業保障
第五十五條除下列情況外,監事不得調動:
(壹)按規定需要回避的崗位;
(二)按規定交流崗位;
(三)因機構和編制調整,工作需要調整的;
(四)因違紀違法,不適合繼續從事監管工作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監事從事法定職責範圍以外的事務。
監察員有權拒絕任何妨礙其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並作出全面、真實的記錄和報告;如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機關應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監事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監督員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
對監管人員及其近親屬進行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威脅、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八條監察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誣告、陷害、侮辱、誹謗,名譽受到損害的,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監察人員及其近親屬因依法履行職責面臨人身安全危險的,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對監察人員及其近親屬采取個人防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條監事執行國家規定的薪酬制度,享受監事職務津貼以及其他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監事的工資和等級津貼制度由國家另行制定。
第六十壹條因公致殘的監事,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監察員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六十二條監事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
第六十三條監察員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監察員權利的行為進行投訴。
受理投訴的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本人。
第六十四條監事對涉及其本人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復查、復核和申訴。
第六十五條對監察人員的行政處分、處罰或者人事處理錯誤,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監事的權利、義務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士官制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法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