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建立健全執業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律師執業的監督。律師應當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並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律師事務所接受業務時,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規接受與本所及其委托人承辦的業務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組織業務活動,應當引導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集體研究和請示制度,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監督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