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之日起;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