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能否正確感知當時的情況,能否正確回憶和表達),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
2、證人的知覺、記憶、表情等。,即證人是否具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和回憶案件事實的能力,證人能否正確表達這種感知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的環境和條件;
4.證人對同壹事實的描述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的來源和合法性。
第壹,證人證言的可采性規則
1,意見證據規則,即證人證言的內容應當是其個人感知的表達,而不應當是推測性的、推論性的、批判性的、推論性的證言。《法制快報》提醒妳,這個規則有壹個例外,就是證人的證言不是親身感知的。但如果按照壹般的生活經驗判斷是真的,也可以接受。
2、證據能力規則,即證人作證時,其年齡、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以及身心狀態是否影響證言。
3.證據合法性原則,即獲取證人證言的程序和方法應當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
4.法庭證言的可采性規則,即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言與其在法庭上的證言相矛盾。證人能夠對其當庭證言作出合理解釋,並有相關證據證明的,當庭證言應當采信。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釋,且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證實,其庭前證言可以采信。
第二,證人證言無效
1.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詞。
2.與壹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3.證人證言的證明力是什麽?
1,關聯性,即證據必須與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相關,因而對證明案件具有現實意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是多樣的,既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存在,也可以用來否定案件事實的存在。
2.真實性,即證據必須客觀。證據事實必須是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而遺留下來的事實,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
3.合法性。證據的內容和收集程序必須合法。證據的收集和使用必須依法進行,包括:收集、使用和證據的主體要合法,每個證據來源的程序要合法,證據要有合法的形式,要經過合法的程序驗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23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