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建設項目單位應在期滿前3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項目延期申請程序:
(1)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並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投訴報告;
(2)監理工程師接到報告後,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準確確定工程延誤時間;
(3)延誤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最終詳細報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3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804條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或延期的,發包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轉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二、建設項目最長可以延期多久?
建設項目最多可以延期六個月。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建設。項目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工程未開工且未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期限的,施工許可證自動廢止。在建建設工程因故暫停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暫停施工之日起壹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