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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臨時出國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貫徹中央、國務院關於因公出國(境)管理的方針政策,落實外交部、經貿部等國家外事部門的規定,保障對外金融交往健康發展和有序進行,促進金融改革開放,充分發揮中央銀行的職能作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支行、直屬企事業單位和歸口管理的全國性金融機構因公臨時出國(境)考察、培訓、參加會議和處理其他公務(以下簡稱出訪)的全體工作人員。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因公臨時出國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a)訪問應有明確的官方目的和實質性內容;

(二)根據業務需要,圍繞工作重點安排走訪;

(三)嚴格控制團體規模和在外停留時間;

(四)統壹規劃,歸口管理,按規定程序審批和辦理手續;

(五)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嚴格執行出訪計劃;

(六)堅持勤儉節約,節約國家外匯。第四條總行國際部是中國人民銀行外事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因公出國歸口管理的職責是:

(壹)制定中國人民銀行因公出國考察培訓計劃,經批準後下達出訪任務;

(二)審批直屬企事業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的出訪計劃,確定其他單位邀請我行出訪任務;

(三)辦理因公臨時出國審批,管理總公司護照、簽證、出境證件和外事經費;

(四)承辦對外交往,組織實施對出訪團體和人員的培訓;

(五)掌握本系統因公出國(境)情況,落實有關政策規定。第五條總行人事部、各壹級分行黨組、印鈔造幣總公司黨委負責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治審查。其職責是:

(壹)制定因公出國(境)政審的規定和管理辦法;

(二)會同外事和業務部門,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組成提出審核意見;

(三)審核因公出國(境)人員的政治條件,出具政審批準文件;

(四)做好出國(境)前後人員的跟蹤管理工作。第六條提出商務訪問計劃。

(壹)總行領導年度出訪計劃,由國際部會同辦公廳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年度活動、外國央行邀請和國家金融外交活動需要,於年前提出,報總行黨組批準。

(二)分行行長年度出訪計劃由國際部根據總行領導指示,會同相關部門在總結上壹年度分行行長出訪情況的基礎上擬定,報總行黨組審批。

(三)人民銀行年度專題調研和重點培訓計劃由國際部根據總行工作要點和總行領導指示擬定,報主管行長審批;根據總行領導指示,國際部也可臨時指定重點項目負責單位擬定小組計劃。

(4)在涉外業務聯系中,如有出訪需求,各分行可提出計劃,報總行統壹掌握,由國際部辦理,主管行長批準,再對外聯系,經費自行解決。

(5)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和歸口單位根據全年工作的業務安排,年初提出年度出訪計劃;因業務需要的臨時訪問應通過國際部提交給主管總裁。所有出訪計劃和請示應由國際司審核,報院長或主管院長批準後執行。

(六)因特殊工作原因,確需參加外單位代表團的,應嚴格控制,逐級上報,由總行決定是否出訪。

(七)應嚴格控制出訪團組數量,壹般每次出訪不超過兩個國家;在國外的時間限制在兩周。

(八)出訪計劃壹經批準,必須認真執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規劃的,必須重新履行審批程序。第七條訪問代表團的組成

(1)總行代表團出訪計劃批準後,國際司圍繞事業部和總行工作部署,向各部門、各分行下達人員指標及相關要求,各單位推薦人選,並按要求上報審批。

(二)經批準承擔同壹任務組成代表團。參觀團體必須由團體單位指定的參觀人員擔任團長,負責團體活動的有關事宜;2人以上的培訓項目,應指定壹名負責人。團長或負責人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較強的管理能力,在辦理手續、執行任務、集團人事和財務管理等方面對任務下達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如果團違反紀律,要追究團長和團單位的責任。

(三)代表團應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在出國前為代表團成員安排參觀的具體任務,並進行外事紀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人數多的群體也要進行安保和財務的分工。第八條因公出國的辦理和審批程序。

(壹)申報因公出國(境)意向

1.各部門、各分行應根據本部門、本地區中央銀行業務的特殊需求和總行要求,於每年2月10前(個案提前45天)向國際司提交次年出國及開展業務活動的意向,由國際司根據相關政策法規、總行工作部署、行長意向和外事經費預算規模進行綜合分析。

2.申請出訪年度報告,需說明:申請出訪的理由和依據、任務和目的、擬出訪的國家(地區)和單位、擬在國外停留時間、預算和經費來源、擬組織出訪人員的數量和最高級別、聯系人姓名、電話和傳真號碼等。

3.壹旦訪問意向納入總行計劃,國際司將反饋通知提交意向的單位。如果沒有被批準,將不會給予任何反饋。

(2)提交來訪人員名單。

各單位收到總行代表團指標後,確定人選,並在代表團來訪前45天向總行報告姓名、性別、職務、年齡、外部身份等總行要求的事項,分行人員還應壹並提交政審表或政審記錄表。總行對推薦人選有異議的,應在15天內通知原單位。

中國人民銀行所有人員因公出國,應逐級上報總行批準;計劃單列市分行支行級以上人員因公出國(境),應事先征得省級分行同意後報總行批準。

(3)提交參觀材料

1.指定重點出訪單位提交以下材料:因公出國(境)請示或簽字、國外邀請函、涉外商務合同、其他任務依據文件(外文函電須附中文譯文)、因公出國(境)任務計劃表。代表團出訪申報時,除上述材料外,還應附代表團所在單位管轄的外事部門出具的《出訪批準書》或《出訪通知書》。

2.出差請示(簽報)應說明:項目依據、任務內容和目的、外方邀請單位、出訪日期、國家(城市)和單位、姓名、性別、單位、職務、年齡、外籍身份、離家時間、經費來源,並附日程安排和考察培訓要點。請示(會簽)按審批權限確定主送單位(人)和會簽單位;分支機構因公出國,主送單位應寫“中國人民銀行國際部”,並抄送總行人事部門。

3.提前45天向總行國際部提交出訪請求(簽約)材料原件;隨國出訪也要盡快上報相關材料。無論有多緊急,因公出國(境)提交的材料必須通過組織渠道送達,不得由出訪人員本人提交或委托人轉發。北京的單位可以由專門人員直接送貨上門。

4.分支機構要求因公出國時,必須加蓋公章。原則上不接受請示和簽字的傳真件和復印件,但極緊急事項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5.經總行主管行長批準後,國際司將派出考察團到各單位進行走訪或以“批復”的形式進行反饋。經研究後如需調整內容,國際部應在報批前與提交單位協商。

(四)來訪人員的審批

1.副局級(處、室)以上(含副局級)人員因公出訪,須事先征得主管行領導同意,再由國際部通知所在單位向分管行長、分管外事領導寫報告,並與國際部、人事部門會簽。

2.處級以下(含處級)人員因公出差,由所在單位向總行國際部寫出報告,經國際部辦公廳審核後,報人事部會簽,再由國際部領導審批。

3.總行國際部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不論級別和時間長短,均須報主管行領導批準。

(五)因公出國(境)任務

1.總行組織或總行委托某單位為主組的考察培訓項目,經研究批準後,由國際司以“任務批復”的形式下達。

2 .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如需邀請國外單位參加工作,國際部將以“任務通知”的形式通知國外單位。

3.境外機構邀請中國人民銀行人員參加任務,由總行批準,由國際司以“任務確認書”形式簽發。

(六)簽發政治批文。

接受出訪任務的人員憑“任務批準文件”或“任務確認文件”向總公司人事部門或有政審權的部門出具任務批準文件。

(七)辦理探視手續。

1.護照和簽證手續。訪客必須獲得“任務批準”、“任務通知”和“任務確認”,才能通過總行國際部或省市外辦辦理簽證或出具出境證明。分支機構人員護照可經總行授權在當地辦理;總行人員必須在總行國際部辦理。

2.總行組團的,由總行直接組織或委托參加出訪的單位牽頭辦理相關手續;被批準單位組團的,按總行要求執行。經批準零星訪問的個人,由其所在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3.辦理出國手續。使用總行外事經費的項目,當事人應持批準報告復印件到總行國際部綜合辦公室辦理相關費用審批手續。分支機構人員壹般在本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