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以恐嚇罪命名的刑法條文。但實際上,還有其他條款對威脅行為做出了刑事處罰,即刑法第293條的尋釁滋事罪。這是壹個純粹威脅的情況,如果還有其他情況附加,那就是: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純的恐嚇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