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信訪排查調處制度,及時將可能形成信訪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第五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充分發揮各部門、各警種的作用,形成統壹領導、部門協調、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為信訪機構的工作提供保障。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來信,接待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地、縣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公安局長信訪接待日制度,直接處理信訪事項。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進行約談和溝通。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重大信訪事項報告和處理制度。
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有關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息,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和擴大。第八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責任追究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追究信訪工作中失職瀆職相關人員的責任,並予以通報。第九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體系、執法質量評價體系和人民警察考核體系。
公安機關應當將信訪事項在本級公安機關或者本地區是否得到解決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對信訪人提出的屬於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或者拖延;不得歧視、刁難和打擊報復投訴人;不得向被檢舉、揭發的個人或者單位泄露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相關信息。第十壹條公安機關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網絡資源,逐步建立全國公安信訪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與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下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的互聯互通。第二章信訪機構和職責第十三條縣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利於工作和信訪的原則,設立專門的信訪機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和專職人員;地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信訪機構。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任務重的部門,應當確定負責本部門信訪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第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登記信訪事項,受理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
(二)將受理的信訪事項按照職責分工交由有關部門、警種辦理,或者自行辦理;
(三)協調處理重要來信來訪;
(四)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五)向下級公安機關轉送或者交辦信訪事項,審查其提交的辦結報告;
(六)書面答復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或者告知信訪人;
(七)對同級公安機關其他部門和下級公安機關的信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八)在信訪工作中發現民警有違法違紀行為,向有關部門反映並提出建議;
(九)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建議。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各部門、各警種按照業務分工,有責任承辦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對信訪辦公室轉來的信訪事項,應當認真、及時處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信訪辦公室。
反映的問題涉及刑事、行政執法工作,由業務主管部門處理;反映的問題涉及執法過錯案件檢查認定的,由法制部門處理;反映的問題涉及單位和民警違法違紀的,由紀委、監察、審計等部門處理;反映的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由同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