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罰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報告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
1.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的,給予以下處罰:
(1)有關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2)弄虛作假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74條。
二、職業病診斷的程序
1.當事人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供的材料包括:
1職業史和既往史;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2份;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歷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數據;
診斷機構要求的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2.復習。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後,應當對當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看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對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如有必要,第三方將對患者進行檢查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標識。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選派專家組成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由職業病鑒定委員會審查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壹致的,應當註明。
4.出具鑒定。鑒定書的內容應包括: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工作場所的監測數據和相關檢查資料等壹般信息;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簽字,並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