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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和中央政法委《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落實記錄規定的實施辦法》, 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告知和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實施辦法》)和《人民法院貫徹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辦案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防止內部人員過問實施辦法》),有效落實了人民法院“兩個規定”。

《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內容:壹是明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全面、真實、及時記錄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和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轉來的與具體案件有關的壹切來信、來函或者口頭意見。二是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立專門的外部人員訊問信息庫。外來人員的訊問信息錄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時,應當同時錄入外來人員訊問信息專題數據庫。三是明確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許可的黨政機關、行業協會、商會、社會福利組織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案件,應當按照工作程序提出參考意見,並存入案卷備查。四是要求人民法院每季度對外部人員提問信息庫涉及領導幹部的內容進行匯總分析,列出專題報告,報送相關黨委政法委和上壹級人民法院。五是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不記錄、不如實記錄,主管領導指示其不記錄、不如實記錄的,應當酌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六是要求完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履職保障機制,防止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執行措施嚴格,在評優、晉升、履職等方面遭遇特定組織和個人的刁難、打擊和報復。

《防止知情人提問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壹是對法院工作人員為案件當事人及其關系人提問、打招呼、查詢案件、轉交涉案材料等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對法院工作人員如何應對當面提問、郵寄涉案材料等行為提出了具體的行為準則。二是嚴格規範法院工作人員因職務之便過問案件、批轉涉案材料的行為,嚴禁法院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經正當程序過問案件的行為。三是明確規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職責必須全程留痕,要求將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上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提出監督指導意見的批示、函件、記錄等存入卷宗備查。四是人民法院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建立專門數據庫作出了明確規定。五是對違反《實施辦法》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提供了更具剛性和可操作性的處罰措施。六是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詢問案件的辦案人員制定了保護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根據“兩個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抓好落實,主動報送信息,篩選典型案例,確保鐵的規定有效、制度有力。下壹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強監督檢查,將“兩個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執行情況作為司法檢查的重要內容之壹。(何帆)

法發法2015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

《人民法院貫徹〈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

關於幹預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問責的規定”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辦法》印發給妳們,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做好實施細則的備案和定期報送工作。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八月2015 19

人民法院實行“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

幹預具體案件的備案、通報和處理

執行問責規定的措施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中發[2065 438+05]23號,以下簡稱《規定》),根據法院工作實際,保障人民法院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得執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全面、真實、及時記錄訴訟程序外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和個人轉來的與具體案件有關的信函、函件或者口頭意見,保存相關材料,確保全程標記、永久保存、有據可查。

領導幹部以個人或者組織名義請求人民法院辦理案件,或者領導幹部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保存相關材料。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托信息技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立外部人員提問專用庫,明確相關信息錄入、存儲、提交、查看和處理的程序和權限。外來人員的訊問信息錄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時,應當同時錄入外來人員訊問信息專題數據庫。人民法院專門審判管理機構負責專門庫的維護和管理。

第四條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第二條履行記錄義務時,應當如實記錄相關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通信的時間、內容和形式;對於利用手機短信、微博、微信、電子郵件等網絡信息詢問具體案件的,還應當記錄信息存儲介質;口頭詢問具體案件的,還應當記錄發生的地點和在場的人,在場的其他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上述記錄及相關信件、信函、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應壹起輸入並分類存儲。案卷應附書面材料備查,其他材料在歸檔時應註明。

第五條黨政機關、行業協會、商會、社會福利組織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經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許可,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對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參考意見,可以不錄入外部人員查詢信息專門數據庫,但相關材料應當存入案卷備查。

第六條人民法院應當每季度對外部人員過問涉及領導幹部的信息庫內容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壹級人民法院;備案內容涉及同級黨委或者黨委政法委主要領導幹部的,應當報送上壹級黨委政法委和上壹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認為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節嚴重,可能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轄區內法院執行《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規定》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每半年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法委報送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