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延期審理案件,其目的是為了準確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應仔細審查上述申請。如果他們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並且可能影響事實真相的確定,甚至影響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他們應該同意這些申請。如果不能在法庭上解決,他們可以決定推遲審判,直到新的調查取證,鑒定和勘驗完成。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提出建議。
檢察官作為公訴案件中支持公訴的壹方,在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有足夠可靠、充分的證據指控被告人犯罪。檢察官在開庭前要認真調查收集證據,做好充分準備。在審判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犯罪的新證據或者原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法庭如果接受,可以決定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將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重新開庭審理。
三、因當事人申請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或者鑒定人回避而無法審理的。
上述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有關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其申請不合理,依法予以駁回的,審判活動繼續進行。合議庭需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研究,不能當庭作出決定的,或者合議庭認為被申請回避的人確實應當回避,需要更換其他人員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