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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如果遇到家暴,請保護好自己!夫妻之間有家暴,彌補不了受害方受到的傷害。很多人為了維持婚姻會忍氣吞聲,但家暴可能會因為壹方的寬容而加劇。為了防止家庭暴力的持續危害,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那麽,什麽是人身安全保護令,什麽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我給妳總結壹下。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民事強制措施的壹種,是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或者保障婚姻案件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誰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條第二款規定了代為申請制度。即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如何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記錄。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請求以及對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壹方的真實危險的說明。

誰(單位)會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

(1)申請者;

(二)被申請人;

(三)公安機關;

(四)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

有效期多長?如何實施?

根據《反家暴法》第三十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滿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幾個典型案例,希望能給妳壹些參考。

案例1

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申請人(女)與被申請人段某某為夫妻。婚後雙方因工作原因分居,僅在周末和節假日同居,結婚初期感情壹般。段某某經常為日常瑣事責罵陳某,兩人因意見不合而爭吵,撕扯中有拳腳相加。2017年5月5日,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打鬥,陳某被段某某拳打腳踢後報警。漢臺公安分局民警處理後,決定對段予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因段某某及其父母威脅要在羈押期滿後對在家的及其父母實施報復,陳某於2065年5月17日向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起訴,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裁定,要求禁止段某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盯梢、聯系自己及其父母。

(二)判斷結果

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判決:1。禁止段辱罵、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及其近親屬。如段違反上述禁令,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典型意義

因段某某仍被羈押在看守所接受行政處罰,漢臺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缺席審理,並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充分認識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點,辦案法官抓緊時間審查證據,認真研究案情,與陳某面談溝通,了解自己和家人的現狀、身體狀況和人身安全,準確把握反家庭暴力行為保全申請的審查標準,簡化審查程序,縮短鑒定時間,依法果斷作出裁定,給受暴力困擾的婦女以有力的法律司法保護。陳某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樹立了良好的榜樣。她有很強的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家暴發生後,她及時報警並對傷情進行了處理,確保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並保留了能夠證明暴力行為和傷害後果的各種證據,完整地提供給了法院,使得辦案法官能夠在申請當天迅速順利地作出民事裁定,及時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案例3

周及其子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申請人周(女)與被申請人閆經調解離婚後,三個未成年子女均隨周生活。然而,每當顏某心情不好時,便不顧壹切地到周某家對周某及其三個孩子進行騷擾、恐嚇甚至毆打,不僅幹擾了母子倆的正常生活,也給他們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周多次報警,效果甚微。派出所的警察當時也只能管。之後的幾天,顏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對這對母子加強了人身安全防範。就連周的親戚朋友也沒能幸免。無奈之下,周某帶著三個孩子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閆某禁止毆打、威脅、騷擾、跟蹤母子倆及其近親屬。

(二)判斷結果

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判決:1。禁止嚴對周及其三個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顏某對周母子及其近親屬進行騷擾、跟蹤、接觸。

(3)典型意義

本案是針對“離婚後家庭暴力”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典型案例。反家暴法,顧名思義,適用於家庭成員。現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於血親、姻親、收養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外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監護、寄養、同居、離婚中的人與人之間的暴力行為也納入家庭暴力範疇,受法律約束。

案例4

李、唐曉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變更羈押。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申請人李(女)與被申請人唐原是夫妻。2008年,兩人協議離婚,已婚兒子唐曉某由唐撫養。2012年以來,唐某多次對唐某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唐某身體多處出現淤青、淤血等被毆打痕跡,甚至壹度產生跳樓自殺的念頭。李得知後,勸唐不能再打孩子了。唐某不聽,反而威脅李某,對唐某更是雪上加霜,並威脅唐某不要將被打的事告訴外人,否則將受到更嚴厲的處罰。李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醫院檢查,唐曉某除受傷外,還有中度抑郁、焦慮癥狀。李、唐某均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法院依法禁止唐某繼續實施暴力行為。同時,李某還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唐曉某的撫養權。

(二)判斷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劉備區人民法院判決:1。禁止唐某辱罵、侮辱、威脅、毆打李某、唐曉某;二、停止唐對唐小某行使監護權和探視權。

(3)典型意義

由於法治意識淡薄,很多家庭還停留在“三天不打,上家揭瓦”的落後粗放的教育方式上,這將極大地傷害孩子心靈的健康發展,留下不可磨滅的陰影。本案中,家事法官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還建議民警和社區網格員不定期對李某和唐某曉的生活狀況進行回訪,及時掌握母子倆生活的第壹手資料,確保母子倆的日常生活不再受到唐某的打擾。通過法院快速及時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派出所和社區的共同努力,及時幫助申請人恢復了安全的生活環境,體現了法院、公安和社區共同努力防治家庭暴力的堅定決心。

案例5

朱曉謀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朱曉某(10歲)與父親朱(被申請人)、繼母徐(被申請人)共同生活。朱某、徐經常以“教育”為名毆打朱曉某。樹棍、尺子、數據線等。都成了體罰朱曉謀的工具。在日常生活中,朱曉某壹不小心就會被父母打罵。無論是身體上還是臉上,他都經常有舊傷新傷。長期處於隨時被打的恐懼中,朱曉某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得知朱曉某的情況後,區婦聯立即開展工作,向法院提交了派出所的詢問筆錄、走訪調查材料、受傷照片等家暴證據,請求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判斷結果

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判決:1。禁止朱某、徐某對朱小某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朱、許威脅、控制、騷擾朱小某。

(3)典型意義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續,是家庭、社會、國家的未來。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應當為孩子營造良好的成長氛圍,以適當的方式引導和教育孩子,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本案中,朱曉某的父母動不動就辱罵、毆打、體罰,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給他的童年留下了暴力陰影。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立即送達被申請人、轄區派出所、居委會、婦聯實施保護令監督,並專門與被申請人談話,對其進行深刻教育,同時前往醫院看望正在接受治療的朱曉某。法院和婦聯密切關註朱曉某的情況,及時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定期看望,督促朱某、徐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為子女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脅迫、恐嚇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隨著反家暴工作的深入,婦聯等職能組織對缺乏自救意識和求助能力的家暴受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越來越多。勇於亮劍反家暴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法院、公安、婦聯、社區等多個部門建立起嚴密的反家暴聯動網絡,為弱勢家庭成員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