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超過10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在國外賭博,並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