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留言、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必須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禁止利用電視、廣播、報紙、期刊、互聯網、印刷品等媒體或者形式發布含有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內容的語音信息、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語音信息、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廣告時,應當審查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含有不良內容的廣告和不能提供信息服務經營許可的廣告。”
“廣告中未標明或者未明示語音信息、短信息等電信信息服務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壹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電信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語音短信等電信信息服務,提供淫穢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內容信息,違反《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據《電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總的來說,垃圾短信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犯。在用戶和運營商簽訂的入網協議中,並沒有接收廣告短信這壹項。發垃圾短信的人強迫用戶接受廣告。他們雖然不收消費者的費用,但是收廣告主的費用,達到盈利的目的。這種垃圾短信對手機用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壹定的影響,也屬於壹種強迫消費行為,構成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侵害。
但除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關於禁止發布內容不良的電信信息服務廣告的通知》中提到的違法廣告類型外,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這種新的廣告形式進行約束。